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廖建军、黄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2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247号
  • 案件名称

    廖建军、黄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廖建军;黄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廖建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黄亮,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廖建军与被执行人黄亮提高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9日作出(2017)湘112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研究同意垫付标的款,于2018年9月17日实际垫付申请执行人20055元,现需向被执行人黄亮追回该笔执行案款,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亮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廖建军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7日至祁阳市大村甸镇凼桥村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该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于2021年8月17日、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亮的银行账户。后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市管理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亮名下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亮名下有宗申牌车辆一台,因该车年数过久,无处置价值,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31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31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