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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瑞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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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6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瑞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瑞忠;李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瑞忠,男,生于1994年4月5日。被执行人李媛,女,汉族,生于1993年1月4日,户籍所在地汉中市洋县21建设公司西苑区散居户1号,现住现住汉中市汉台区丰辉龙亭A区13栋1单元501室,系被告张瑞忠之妻。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瑞忠、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瑞忠、李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含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181816.62元以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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