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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艳与徐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5民初18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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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253号
  •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徐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红艳;徐加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5民初18253号原告:刘红艳,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浩(原告刘红艳之丈夫),住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徐加铭,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七村XXX号。原告刘红艳与被告徐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加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红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徐加铭归还借款4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诉讼费由徐加铭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徐加铭原来系同事关系。2021年3月10日,徐加铭以办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4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后分文未还。同年4月26日,徐加铭向其出具欠条,明确欠款为50,000元,其中45,000元为原借款,5,000元为利息,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先归还3,700元。之后,徐加铭仅归还了其9,000元。徐加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红艳与徐加铭原来系同事关系。2021年3月10日,徐加铭以办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红艳借款4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后未还。同年4月26日,徐加铭向刘红艳出具欠条,明确欠款为50,000元,其中45,000元为原借款,5,000元为利息,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先归还3,700元。之后,徐加铭仅归还了刘红艳9,000元。上述事实,有刘红艳提供的徐加铭身份资料、支付宝转账截屏、欠条及刘红艳的陈述等为证。审理中,刘红艳表示,考虑到徐加铭实际借款45,000元,后还款9,000元,且双方又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徐加铭归还借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因徐加铭未到庭,本院无法对本案实施调解。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上述被告身份资料、支付宝转账截屏、欠条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45,000元借贷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借款合同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全部借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全部借款,原告诉请其归还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加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刘红艳借款36,000元。二、被告徐加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红艳逾期利息(以借款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加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良明书记员  董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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