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志国、牛向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91号案件名称
焦志国、牛向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焦志国;牛向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焦志国,男,1961年10月05日生,汉族,沁水县柿庄镇人。被执行人:牛向兵,男,1971年07月04日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申请执行人焦志国与被执行人牛向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做出的(2021)晋0521民初76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11300元。进入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113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0521民初763号民事调解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美刚、陇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知书(2021)陕0327执567号 下一篇 刘红艳与徐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5民初18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