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刚、陇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知书(2021)陕0327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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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567号案件名称
李美刚、陇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美刚;陇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7执567号 李美刚、陇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李美刚与陇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陇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向我院缴纳执行费180元,向李美刚给付1854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27执5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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