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梁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7执4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491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梁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7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7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主动履行了9250元(其中执行款9200元,执行费50元)的给付义务,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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