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庭移送、杨荣国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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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67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杨荣国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杨荣国;张泽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杨荣国,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泽建,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2018)湘1227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杨荣国、张泽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荣国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元,对被告人张泽建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荣国交纳了1100元至国库非税账户,张泽建因生活困难要求分期履行,现已交纳了6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鉴于本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7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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