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瑞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郭军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保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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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保233号案件名称
海兴瑞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郭军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海兴瑞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郭军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保233号申请人:海兴瑞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安路南兴民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308082647R。法定代表人:刘玉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徐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军,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兴瑞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资金60000元予以保全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军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民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殷晓蕾书 记 员 吴亚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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