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民初52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建材市场北12号。经营者:王胜利,业主。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瑞润兴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字母组合商标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通过在各种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已铸就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2020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的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潜水艇”图形和“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有公证处证据保全公正为证。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涉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潜水艇”图形和“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冲水槽;抽水马桶;洗涤槽;太阳能热水器;地漏;浴室装置;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201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5192947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与英文字母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李润凡320881801020481,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2008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与英文字母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201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38038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与英文字母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浴室装置;引水管道设备;地漏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201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644013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卫浴品牌曾获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委员会颁发的“副会长单位”证书;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19十大卫浴品牌”证书。2018年至2019年间,原告通过出租车三角窗广告、公交车、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广告信息,宣传“潜水艇”品牌地漏及卫浴。2020年10月30日,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0年11月10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靠近水源街路口的装饰材料家具石材市场北12号的“胜利水暖”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及“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各一个。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11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胜利水暖”名片一张及销售清单一张。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三张,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扫描、打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2020年11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了(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642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确认经当庭对封存实物进行拆封,封存袋内有两盒地漏,地漏的外包装盒颜色为上红下黑,多处有潜水艇图案,两个盒体上分别标有“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及“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打开包装盒,内各有一个银色拉丝地漏,地漏上有潜水艇图案。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于2019年4月2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胜利,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销售。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封存地漏、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所公证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可以认定原告系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第16440135号“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问题。被告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其销售予以认可。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地漏的外包装盒及地漏表面均使用的“潜水艇”图形,与原告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的“潜水艇”英文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构成近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含有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相似的标识的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的营业范围均有销售职能,又均销售地漏产品,两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销售的商品标有“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及“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其将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潜水艇”文字用于商品外包装盒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形下,本院综合考量“潜水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经营的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数额为1.5万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及第三款,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潜水艇”图形和“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二、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立山区宏胜建材商行负担3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5元,应予退还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冯泰昆审 判 员 康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云书 记 员 林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