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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英、鸡东县华日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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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61号
  • 案件名称

    姜玉英、鸡东县华日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姜玉英;鸡东县华日煤矿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61号申请人:姜玉英,女,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鸡东县华日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文波。本院在执行姜玉英申请执行鸡东县华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姜玉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万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华日煤矿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鸡东县华日煤矿的财产进行调查,扣留被执行人鸡东县华日煤矿在鸡东县应急管理局处补偿款13万元,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姜玉英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鸡东县华日煤矿的补偿款可提取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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