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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运兰、陈胜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3民初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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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1051号
  • 案件名称

    戴运兰、陈胜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戴运兰;陈胜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3民初1051号原告:戴运兰,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陈胜军,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戴运兰与被告陈胜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讼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575,38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5年在滨湖村方家组建房一栋,面积191.2平方米,于2020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被告领取了属于原告的征收款185,932元。原告承包的水田、旱地征收款被被告擅自领走389,456.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运兰诉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土地征收补偿款,不是戴运兰名下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项,戴运兰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运兰的起诉。预交原告戴运兰案件受理费4,776.9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娟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咨询电话:0730-88××××1(岳阳中院)0730-8412566(云溪法院)2、如需向本院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款项,本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号:80×××073、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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