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蕾、长春鼎融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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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332号案件名称
王蕾、长春鼎融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蕾;长春鼎融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王蕾,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鼎融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396号安华大厦1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怡良,系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蕾与被执行人长春鼎融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长春鼎融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300元;二、驳回王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长春鼎融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3,31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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