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毛、王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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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04号案件名称
王毛、王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毛;王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004号原告王某1,女,生于1995年2月18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被告王某2,男,生于1993年6月25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诉讼保全费8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 审 判 员 庞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毕堃淇 书 记 员 赵 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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