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铮铮、杨继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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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02号案件名称
曹铮铮、杨继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铮铮;杨继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鑫曌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者:曹铮铮男。申请执行人:曹铮铮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娟,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继辉,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鑫曌机械设备经营部、曹铮铮男与被执行人杨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鑫曌机械设备经营部、曹铮铮男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继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8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向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继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但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龚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志理代理书记员 赵雄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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