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童楚涵、续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47号
  • 案件名称

    童楚涵、续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童楚涵;续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童楚涵,女,汉族,1990年5月3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丝绸厂2号楼1单元15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005312020。申请执行人:续震,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牛奶厂院内(工作地址),目前被拘留,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804094614。本院在执行童楚涵申请执行续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续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续震履行(2021)陕06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续震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续震没有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楚涵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续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续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童楚涵也不持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壮壮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