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临沂市振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陈常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异1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异159号
  • 案件名称

    临沂市振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陈常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临沂市振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陈常斌;练小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异15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临沂市振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融创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常斌,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练小俊,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常斌与被执行人练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沂市振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坪公司)对执行连小俊在其处的应收款25948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振坪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振坪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亦无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临沂市振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文学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员  魏本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富杰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