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白春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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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488号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白春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白春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住所地为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365-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2056506720。负责人:白忠华。被执行人:白春元,男,生于1960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与白春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支付借款本金25999.99元及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25执48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住所地为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365-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2056506720。负责人:白忠华。被执行人:白春元,男,生于1960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与白春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支付借款本金25999.99元及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25执48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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