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亮、北安市昌泰运输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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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175号案件名称
陈东亮、北安市昌泰运输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东亮;北安市昌泰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陈东亮,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北安市昌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冬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亮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昌泰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陈东亮申请执行的(2021)黑1181执1175号案件和(2021)黑1181执1201号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东亮同意此案与(2021)黑1181执1201号案件合并执行,此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艳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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