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程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82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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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民初1963号案件名称
李某、程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82民初1963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中路。负责人:李海鹏,公司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郝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文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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