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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程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82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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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民初196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程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82民初1963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中路。负责人:李海鹏,公司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郝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文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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