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杜亮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913号

由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绵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杜亮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913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杜亮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杜亮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913号原告: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双埝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80219。法定代表人:钟伟。被告:杜亮武,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亮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