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绵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绵阳市志坤农资有限公司;杜亮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