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煜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83号
  •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煜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煜达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南华大街292号。负责人:毛有元,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冬旭,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五委。被执行人:鸡东县煜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东县兴农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邵淑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鸡东县煜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人社监理字(202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与被执行人鸡东县煜达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