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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刚、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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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36号
  • 案件名称

    开学刚、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开学刚;于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开学刚,男,1968年3月22日生,满族,通化县果松镇学校老师,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波,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通化县果松镇学校老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学刚与被执行人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6,000元。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于波银行账户存款36,000元,并将该笔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开学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执恢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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