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刚、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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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36号案件名称
开学刚、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开学刚;于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开学刚,男,1968年3月22日生,满族,通化县果松镇学校老师,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波,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通化县果松镇学校老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学刚与被执行人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6,000元。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于波银行账户存款36,000元,并将该笔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开学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执恢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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