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某、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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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57号案件名称
滕某某、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滕某某;白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滕某某申请被执行人白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民终5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滕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执恢1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卫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贺文成书记员 李明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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