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红斌、金亚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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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29号案件名称
苏红斌、金亚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苏红斌;金亚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性。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性。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9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现不明下落;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无法人登记信息;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 本院依法采取: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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