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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红斌、金亚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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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29号
  • 案件名称

    苏红斌、金亚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苏红斌;金亚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性。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性。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9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现不明下落;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无法人登记信息;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 本院依法采取: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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