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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的果哈、阿的木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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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445号
  • 案件名称

    阿的果哈、阿的木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喜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阿的果哈;阿的木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45号原告:阿的果哈,男,彝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被告:阿的木几,男,彝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原告阿的果哈与被告阿的木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阿的果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的果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永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佳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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