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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欢玉、张明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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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30号
  • 案件名称

    蒋欢玉、张明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蒋欢玉;张明权;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蒋欢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明权,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欢玉、张明权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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