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坤兰、段吉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15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157号之一案件名称
莫坤兰、段吉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莫坤兰;段吉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坤兰,女,19XX年XX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段吉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92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吉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吉光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莫坤兰借款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通过执行,已执行到位20843.46元。剩余款项支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吉光承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莫坤兰2000元,在2022年9月前付清。因双方当事人约定付款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23执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汪小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昊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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