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刘大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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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93号案件名称
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刘大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刘大华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3号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东路1幢3-5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2MA63QMQK1B。经营者:蒋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成,四川尚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华,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与被告刘大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因撤诉减半交纳61元,由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丹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3号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东路1幢3-5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2MA63QMQK1B。经营者:蒋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成,四川尚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华,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与被告刘大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因撤诉减半交纳61元,由原告乐至县馨方元家装综合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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