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高新区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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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629号案件名称
贵州铜仁高新区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贵州铜仁高新区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高新区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忠智路。法定代表人:杜丽琴,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洋溪村八组。法定代表人:罗乾,系公司总经理。投资人:罗乾,男,1972年10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210190410。投资人:罗忠喜,男,1971年7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107190412。投资人:袁正国,男,1977年4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0403009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应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支付贵州铜仁高新区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欠款18256元;2、由被执行人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03元,缴纳申请费174元。被执行人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明,投资人罗乾、罗忠喜、元正国共同出资成立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应在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石阡县黔龙川泉山泉水有限公司、投资人罗乾、罗忠喜、袁正国的银行存款及收益人民币18733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益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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