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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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648号案件名称
吕某、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某;朱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初2648号原告:吕某,男,1978年6月,汉族,住桦甸市。被告:朱某,男,1974年2月,汉族,住桦甸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姚万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负责人:毕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成成,该公司职员。原告吕某与被告朱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和2021年9月1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朱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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