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淑慧、天水民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恢1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恢184号案件名称
贺淑慧、天水民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贺淑慧;天水民康医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贺淑慧,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天水民康医院,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院院长。本院在恢复执行贺淑慧与天水民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9)甘0502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清偿贺淑慧借款共计8500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5月8日、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天水民康医院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天水民康医院无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出的保险系车辆保险,不能处置。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查封的天水民康医院CT、DR等医疗设备及2021年3月18日、3月29日查封的天水民康医院名下金杯牌(车牌号甘EM13XX)、福田牌(车牌号甘EJ86XX)面包车各一辆,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进行了二次拍卖后已流拍,该上述流拍财产已于2021年9月15日在淘宝司法网上变卖中。2021年9月13日将天水民康医院纳入失信名单,同日限制法定代表人赵建军高消费。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85000元,虽穷尽执行措施,查封的天水民康医院医疗设备、车辆,已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进行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系车辆保险,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李中秋审判员 薛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虹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智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403号 下一篇 靳风祥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