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罗坤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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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31号案件名称
何艳、罗坤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艳;罗坤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何艳,女,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吴奎波,男,现住鸡东县。被执行人:罗坤宝,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何艳执行申请执行罗坤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48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77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坤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罗坤宝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坤宝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另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罗坤宝的工资收入帐户在另案执行中已依法冻结。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罗坤宝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金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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