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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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359号案件名称
金风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金风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刘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359号原告:金风秋,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被告:刘阳,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原告金风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金风秋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刘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风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风秋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金风秋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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