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在兰、吴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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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278号案件名称
郑在兰、吴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在兰;吴玉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278号原告:郑在兰,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吴玉祥,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越西县。原告郑在兰与被告吴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在兰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秋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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