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志世、张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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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626号案件名称
倪志世、张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倪志世;张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626号原告:倪志世,男性。被告:张选,男性。本院在审理倪志世与张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世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倪志世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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