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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世、张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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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626号
  • 案件名称

    倪志世、张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倪志世;张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626号原告:倪志世,男性。被告:张选,男性。本院在审理倪志世与张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世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倪志世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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