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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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4659号案件名称
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659号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琪,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93号1层。经营者:方业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成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韩雪颖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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