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6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4659号
  • 案件名称

    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659号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琪,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93号1层。经营者:方业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成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韩雪颖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