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李雪萍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黄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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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35号案件名称
陵川县李雪萍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黄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陵川县李雪萍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黄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4执535号陵川县李雪萍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黄某某:本院执行的陵川县李雪萍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黄某某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黄某某需偿还1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案款已执行到位150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申请人,至此,本院(2021)晋0524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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