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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韩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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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37号
  • 案件名称

    柯某某、韩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柯某某;韩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韩某向柯某某先支付30000元,下余部分在2022年3月30日之前向柯某某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郭康平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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