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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安全、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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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720号
  • 案件名称

    卢安全、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卢安全;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720号申请执行人:卢安全,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4522856W。法定代表人:赵森总经理关于卢安全申请执行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02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3720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红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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