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芹、宗学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86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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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865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洪芹、宗学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洪芹;宗学江;于鸿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8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洪芹,女,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翠园小区31号楼1单元204室。 被执行人:宗学江,男,1970年10月19日,汉族,住集贤县花园小区东门同福客栈。 被执行人:于鸿雁,女,1970年3月3日,汉族,住集贤县花园小区东门同福客栈。 本院在执行李洪芹与宗学江、于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黑052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宗学江、于鸿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5月25日、6月1日、7月21日、8月20日、9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宗学江、于鸿雁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宗学江、于鸿雁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尔滨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有账户多个,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账户9个,上述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宗学江、于鸿雁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双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登记在宗学江名下的黑JZ2175号车辆现已报废,且未被本院扣押。 4.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宗学江、于鸿雁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集贤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划拨于鸿雁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600元,划拨宗学江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137.75元。 6.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宗学江、于鸿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7.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划拨于鸿雁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1,787.25元,划拨于鸿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2,022.07元。 8.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双鸭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贤办事处调查宗学江、于鸿雁公积金情况。经查,于鸿雁无公积金账户,划拨宗学江公积金账户存款8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2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月菊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王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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