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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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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恢253号
  • 案件名称

    刘金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金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恢253号被执行人刘金亮,男,1989年7月3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新镇繁荣村5社,居住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金亮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金亮于2021年9月28日自动足额缴纳本案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现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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