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菊、刘华庭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藏2524执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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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4执34号案件名称
覃菊、刘华庭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覃菊;刘华庭;龚新;李国江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藏2524执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覃菊、刘华庭与被执行人龚新、李国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1)藏2524民初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新、李国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菊、刘华庭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输款3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江自动履行8482.07元,本院依法扣划23897.93元。本院认为,((2021)藏2524民初6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覃菊、刘华庭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国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日土县人民法院(2021)藏2524民初6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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