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9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921号案件名称
曹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辉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921号被执行人:曹辉,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湘108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曹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到目前为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9)湘108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代志、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982号 下一篇 种镐、卢彩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