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代志、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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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982号案件名称
刘代志、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代志;王丽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刘代志,男,生于1960年10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王丽霞,女,生于1977年7月9日,汉族。刘代志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丽霞应向申请执行人刘代志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丽霞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代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丽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经查被执行人王丽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与其丈夫付贵成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执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丽霞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丽霞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丽霞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丽霞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丽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代志,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代志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丽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代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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