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杨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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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8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杨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杨永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国喜,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思谦,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职工,现住通榆县。 被告:杨永刚,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通榆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被告杨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杨永刚的借款合同;杨永刚给付欠款216900元及利息;由杨永刚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2日杨永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签订快e贷借款合同一份。根据该合同约定杨永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处贷款2169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此款到期后,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多次催要杨永刚未予偿还。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未能提供杨永刚的准确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7元,退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雷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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