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亭、王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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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417号案件名称
陈松亭、王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松亭;王四;陈梦云;陈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417号原告:陈松亭,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王四,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陈梦云,女,200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陈某,男,201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原告陈松亭与被告王四、陈梦云、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松亭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陈松亭负担。审判员刘昭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文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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