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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亭、王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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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417号
  • 案件名称

    陈松亭、王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松亭;王四;陈梦云;陈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417号原告:陈松亭,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王四,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陈梦云,女,200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陈某,男,201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原告陈松亭与被告王四、陈梦云、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松亭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陈松亭负担。审判员刘昭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文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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