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宝柱、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4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407号案件名称
钱宝柱、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钱宝柱;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钱宝柱,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1222ME1201876D。法定代表人:徐林,系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1222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宝柱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宝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钱宝柱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瞿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佰云书 记 员 姬星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1030执179号 下一篇 王井军、于凤芹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保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