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卢应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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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613号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卢应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卢应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薛刚,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卢应鹏,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煎茶镇人民政府职工,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湛仲字第Z00000232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卢应鹏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638.85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应鹏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明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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