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张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12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1217号案件名称
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张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张聪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成渝北路东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3457172776。法定代表人:范国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聪,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村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聪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聪延缓一个月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1083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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