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玉、马宏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171号案件名称
李世玉、马宏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世玉;马宏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玉,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马宏军,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世玉与被执行人马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4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宏军拖欠李世玉工资6654元,于2021年5月25日之前偿还33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3354元,若马宏军逾期,李世玉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共计665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世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7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李世玉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宏军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马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D××××华泰宝利格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查明位于甘州区有不动产;由于该案标的较小,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暂无法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6月1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马宏军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8月29日,本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马宏军欠的外债较多,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宏军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7.2021年9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世玉,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654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665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D××××华泰宝利格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查明位于甘州区有不动产;由于该案标的较小,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尹润夏、孙光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77号 下一篇 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281号